爲有效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,保證各項診療工作有序進(jìn)行,依照國(guó)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責任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場所,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,侵害患者合法權益,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,損壞醫療機構财産。
二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堅持救死扶傷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,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、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,切實加強内部管理,提高醫療服務質量,保障醫療安全,優化服務流程,增進(jìn)醫患溝通,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。
三、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,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。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。
四、醫療機構應當按照《醫院投訴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規定,采取設立統一投訴窗口、公布投訴電話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訴,并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、程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、地址和聯系方式。患者及家屬應依法按程序解決醫療糾紛。
五、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(hòu),必須按規定將(jiāng)遺體立即移放太平間,并及時處理。未經(jīng)醫療機構允許,嚴禁將(jiāng)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其他場所。
六、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(hǎo)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。
七、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予以處罰;構成(ché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ì)責任:
(一)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、擺設靈堂、擺放花圈、違規停屍、聚衆滋事(shì)的;
(二)在醫療機構内尋釁滋事(shì)的;
(三)非法攜帶易燃、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(jìn)入醫療機構的;
(四)侮辱、威脅、恐吓、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;
(五)在醫療機構内故意損毀或者盜竊、搶奪公私财物的;
(六)倒賣醫療機構挂号憑證的;
(七)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爲。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(qǐ)施行。
二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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